传统档案管理中,对于个人信息的权益保护注重的是隐私权价值,但是面对大数据技术,消极不受侵扰与积极控制意义上的隐私权均面临适用的局限性。只有改变支配性权利诉求,确认与保护知情参与与自主决定意义上的个人信息权利,才能有效平衡档案开放利用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