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副校长的概念在法律上一直未得到清晰和准确的界定,有关制度目标的归纳亦不够精当。法治副校长制度应以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法治观念培养为目标,法治副校长在主体上应当包括从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并区别于法治辅导员。目前法治副校长的职责包括法治教育、权益保障和学校管理三个方面,未来应适当缩减其学校管理职责,拓展其法治教育和权益保障职责,并在立法上对来自政法机关的法治副校长的兼职合法性进行补正,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加大对法治副校长的奖励力度,明确制度实施的牵头部门,构建法治副校长履职的系统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