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法草案将实用艺术品纳入立法的尝试未果,实用艺术品的保护边界仍不明晰。司法实践在“已经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能否受到后续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和“已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实用艺术品能否同时寻求著作权法保护”问题上出现了“同案不同判”“同判不同解”的倾向。目前针对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有著作权法保护、双重保护和外观设计单行立法保护三种解决机制模式。建议对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判断标准加强理论引导,并适当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建议要求被告对其设计的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似部分的合法性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在统一实用艺术品艺术性判断标准的基础上,采用外观设计单行立法辅之以著作权法保护,或能缓解上述权利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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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三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