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妨害药品管理罪之增设在刑法法规体系中的影响如同“蝴蝶效应”引起了一系列连锁反应。新增的妨害药品管理罪使得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间接限缩,导致了仿制药销售行为不适宜用非法经营罪进行规制,进而使该行为被排出在犯罪圈之外。对于刑法修正案新增立法的微小变化必须进行体系性思考,从刑法法益实质角度出发,把握法定犯刑法规制与行政法规制边界,才是解决仿制药销售行为定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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