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滚船码头安全检查行为侵权的构成要件

作者:匡浩
来源:人民司法, 2021, (35): 78-80.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1.35.009

摘要

码头的安全检查行为构成侵权的认定标准为在实质上降低安检标准,以致危险货物上船,而不能以发生事故的结果反推码头存在安检缺失的不作为侵权行为。经过合格安检的货物自燃,无证据证明其属于危险货物的,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危险货物,按照意外事件分担损失。损失分担的主体和数额需要考察各方行为与事故之间的联系、各方行为是否是经营行为、是否具有自主性、各方的经济条件以及是否对涉案事故损失的扩大负有责任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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