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主要有申请执行人提供型、被执行人申报型、执行机关调查型和检察机关调查型四种模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执行机关调查和被执行人报告构成了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各模式之间的协调缺位和基本调查程序规则的缺陷、法律责任的虚置影响了财产调查功能的实现。借鉴域外立法,应通过协调各类财产调查程序之关系、重构调查规则、强化违反程序之法律责任、平衡财产发现与基本权利保障之间的冲突,完善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