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清中叶以来,关于《水经注》公案的议论可谓众说纷纭。民国年间,有关《水经注》公案的论辩更是将这个问题推到学界关注的中心。论辩双方均以考证文章作为基本形式,阐述己方之观点。王国维、孟森在公案的讨论中通过文本的校勘得出结论,虽不免"过火"之处,基本上仍遵循了"论从事出"的原则。而胡适应已先期抱有"确信被告是无罪的,甚至有罪的恰恰是原告"的心态,通过外围反证和否定论学对手的正当性来证成自己的观点,而"先立大本"的论证方法,使得胡适的观点在讨论中常常表现出"证据"与"结论"的张力。在这场看似以纯粹的客观考证为指归的学术论辩中,其实蕴含着不易为外人察觉的观点之争。通过对这场公案的再考察,或许有助于我们观察论辩双方的论学心态以及背后幽微难察的学术话语权的建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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