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从违法行为、免责要件和处罚种类等方面明确了特定情形下食品经营者的免责规定。但该条款构成要件中,不确定法律概念和法律效果行政自由裁量的并存使理论和实务界对其解释及适用产生了争议。文章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与行政裁量权的区分入手,对条款中"进货查验等义务"的范围、"有充分证据"的证明程度进行解释,进一步实现免责条款的立法目的与价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