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作为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国务院于2014年2月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废止行之多年的企业年检制度,转而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同年10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正式施行。从年检制度转轨到信息公示制度,是我国商事登记领域的重大制度变革。与年检制度相比,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无论是在价值取向,还是在政府职能定位方面均有重大转变,实现了理念与制度创新。然而,实践中有关信息公示与企业信用之间关系的误解,以及信息公示的边界如何确定,有必要予以澄清;同时,鉴于信息公示法律责任机制的贫乏与羸弱,亦需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
单位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 黑龙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