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权的清收一直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风险、提升资产质量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增了用益物权居住权,在实践中可能出现抵押权与居住权并存的情况,即权利竞合。由于《民法典》并未对两者是否可以并存、并存时如何处置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清收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居住权对银行存量业务与新业务拓展的影响,提出保障银行抵押权实现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