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窝藏犯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但是,要求特别窝藏犯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并不充分。补充责任不仅能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也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为终局责任人,有利于保护特别窝藏犯的正当利益。因此,特别窝赃犯承担补充责任较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