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原则作为文化产业立法的特色原则,向来不为法学界所重视,却能鲜明体现"成本—效益"分析框架,应当在相关立法中明文规定。文化权的增效实现要从文化性、权利性、协同性展开;文化市场主体的提效运行要确立骨干文化企业的现代市场标准并推动"大部制"改革;文化类型的加效拓新要具体落实到文化产品、文化活动、文化场所(设施);文化责任的稳效制约要构建民事责任为基础的综合责任机制。法治领航,效率优先,应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并最终形成法典化成果,对整个文化产业加以整体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