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常被看作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主要任务,相关的学术研究场域也多局限于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被承认,但仍被忽视。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具备法律依据且具有法理正当性,有利于及时发现犯罪、全面收集证据、提高侦查效率、减少违法犯罪,在我国的程序法、实体法和刑事政策上均具备良好的基础。当前无论是侦查职能质疑说证明标准降低说还是认罪认罚同步说,与其说是一种论断,不如说是一种风险性的考量,并不能因此得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不妥当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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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