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台经营者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经营者,拥有线下传统市场平台经营者无法企及的对市场秩序的掌控力。《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对平台经营者未尽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给予了特别规定,但“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表述却存在缺陷,无法涵摄具体适用时所需要考虑的责任类型、归责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一系列问题。本研究建议应根据不同场景对“相应的责任”进行具体分类,将相应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过错责任,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电子商务法》的市场调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