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绿色原则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物权纠纷是适用绿色原则的重要领域.从《民法总则》实施以来绿色原则在物权纠纷案件中的适用情况看,已有案例总量还不是太多,但涉及案件类型较多,特别是在物权保护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中已有较多适用,体现了绿色原则对于物权的限制作用,同时也存在对绿色原则的泛化和不当适用问题.从适用模式看,主要是将绿色原则作为一般价值导向或者作为确定物权之内容和边界的衡量因素,并可能与公序良俗原则结合适用或者作为法律解释的理由或强化因素.从适用效果看,绿色原则促进了对物的节约和有效利用,改变了部分物权的内容和边界,但其裁判准则功能还未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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