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音乐美学在针对主体感受性的论域中,作为受众层面的审美主体,其审美品位、审美意向、审美经验、审美价值等,均具有不可避免的主观性和个体性,精英层面的审美主体的相关经验还体现为特殊性。尊重和承认这种客观的、现实的存在状态,不仅是科学的学术态度,也是公正的治学态度,允许审美主体发散出个性化的审美经验,即是音乐美学相关审美的主体合法性的问题。同时,审美主体的审美活动结果,本质上应朝向某种审美共识,因此,在林林总总的审美殊相间,是否具有可寻找到的审美共性特征,就需要探究音乐审美在共相实现中的存在条件,进而去探讨如何达到审美普遍性的可能性,遵从艺术实践规律、总结有效经验的共相特征、发现主体审美经验的客观一致性,试图合理突破、达到自我认识和思维方式的途径,即是在实现音乐审美主体合法性之后的对共相普遍性的思考。本文依靠的理论依据来源有相关唯名论、唯实论、经验论、唯理论以及主体自我完善能力、意识主体应具有的反思批判能力等方面,以求说理较为充分、客观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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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音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