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不仅能分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保障第三者的人身和受侵害的财产利益得到补偿,还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目前,以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缺陷,应建立以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修改相关法律,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环境法领域和保险法领域有法可依、顺利衔接,避免出现制度真空。同时,明确规定归责原则、完善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建设,确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