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对6所监狱、300个案件的样本作出考察后,发现作为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减刑、假释案件的证据规则与一般审理程序存在很大差异:证据本身形式单一、关联松散,而且盛行法定证据主义;证据的出示、质证程序、认证的主体等问题也表现出较浓厚的行政色彩。只有解决一系列"诉讼化"的基本问题,实现事实争议的现实可能性、证明标准的科学性和操作性、减刑假释的权利性以及审判中心地位等,完善,诉讼证据规则才具备适用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