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在监护制度方面形成了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意定监护三足鼎立之势。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作为其中最新的制度,弥补了适用主体过窄、忽视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等以往相关规定中的不足之处,但其自身也存在着诸如操作性不强、缺乏监督等问题。英美法德日等国家的监护制度相较于我国来说,在意定监护监督、意定监护的启动、意定监护生效标准等方面都有值得借鉴之处。在现有的监护制度基础上,应该在意定监护的生效标准、意定监护协议的签订及监督方面借鉴国外制度的可取之处,细化和改进我国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完善整个监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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