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缴资本制的确立,既降低了公司设立时的资本门槛,又放松了公司资本运作中的外部监管,在根本上动摇了集中关注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公司资本三原则。在此情形下,股东很容易策略性地运用变更出资自治权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造成股东与债权人间的利益失衡。鉴此,建议将股东变更出资行为均参照适用减资程序,并通过完善债权人保护程序和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方式,强化对股东变更出资行为的事前规范,以此平衡股东和债权人间利益分配,保护债权人利益免受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