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对赌协议逐渐成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催化剂,但对赌协议在我国的法律效力和所得课税制度上都没有直接的域外经验参考,特别是对赌协议的所得课税制度并没有专门的税法规范,一定程度上使得市场存在滥用对赌协议的现象。从对赌协议的属性出发,排除其期权合约性、射幸合同性和保证合同性,确定对赌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从而可以对其所得课税模式有清楚认识。因此,根据对赌协议中两种不同情况多支付的对价构成对投资定价调整的事实,从而对其所得课税采用定价调整说,具有可接受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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