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员是商事仲裁案件的关键,直接关系到商事仲裁案件的质量。仲裁员非职业化的身份特性使仲裁员披露成为普遍被接受的以保证仲裁员独立公正的制度,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仲裁员披露作出任何规定,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实践中,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已实际成为仲裁员披露的重要载体,但由于各种原因,不同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披露信息量不够、披露信息类别和程度大相径庭。在此背景下,通过分析仲裁员名册不能充分发挥披露作用的原因,提出规范我国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员名册披露标准的建议,对于提高仲裁员披露标准、提高仲裁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 单位
    北京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