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司法机关在认定"诽谤官员型犯罪"时,存在以诽谤罪压制批评言论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罪与非罪界限模糊、国家机关能否成为行为对象、新闻媒体及工作人员是否构成责任主体等方面。针对该类犯罪的司法困境,笔者提出三点解决思路:一是综合多种因素判断"情节严重",解决罪与非罪的认定难题;二是不可将诽谤单位一律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避免公众因检举国家机关失实而受到重刑制裁;三是对新闻媒体及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加强对诽谤罪共犯的处罚。

  • 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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