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撤回公诉是检察制度和审判程序中较为薄弱的部分,完善撤回公诉制度对于检法之间的职权平衡及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保障有着很大的影响。由于检法之间“配合有余”、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及诉讼理念具有倾向性等原因的影响,撤回公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适用范围超限制、功能异化及当事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对此,一是要严格审查撤回公诉适用事由、加强庭前会议与庭审撤诉处理的衔接;二是要建立科学的检察机关绩效考核指标;三是要强化当事人在该程序中的权利保障,从而在整体上推动撤回公诉制度的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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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