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排”模式是我国内地与港澳区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以下简称区际司法协助)的主要模式。然而由于目前缺乏全国统一性的立法,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司法协助“安排”模式并无明确的宪法法律依据,基本法提供的也是“有效但不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我国应合理利用这一“特殊形态”的法律依据充分发挥“安排”模式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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