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落入与公共数据开放纠缠羁绊的混沌状态。为此,需明确数据开放与授权运营属于独立但不平等的两项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机制,数据开放作为制度底座居于基础地位,授权运营则作为试验性机制发挥拓展公共数据开放范围和推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动能作用。授权运营相较数据开放的显著特征在于,客体应是数据产品或服务,而非原始公共数据。基于实践类型和观察视角的不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呈现出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运营和特许经营等多元化法律属性。具体制度设计,应明确授权运营的可用数据范围,允许适度突破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的分类分级限制,适用统一授权和场景化授权模式,通过非歧视性和竞争性的方式确定授权对象,并选择超越成本费用的收益分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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