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防患未萌”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处理环境风险的有效路径,但证明规则的相对空白阻碍了诉讼实践的推进。因此,应构建和完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独有的证明规则,实现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前瞻性功能:将证明对象“重大风险”状态拆分为“风险”与“重大”标准加以具化认定,同时以“规范说”为基础辅之以对原告的证明责任减轻——通过初步证明材料等基础事实推定因果关系来分配证明责任,此外还需围绕“重大风险”展开之风险行为、“重大风险”状态及因果关系等不同构成要件事实做出“高度可能性”或“较大可能性”等相适应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