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对义务的认识,分别包括奥斯丁的以"命令"为中心的解说、凯尔森的以"制裁"为中心的解说、哈特的以"社会压力"为中心的解说,其各自都存在严重缺陷。该学说对法律义务的解释是一个真正失败的记录。义务的本体是一种社会意见,代表着社会大多数人的良知,理性的认识、看法。义务在本质上是对每个义务人的更大利益的维护。

  • 单位
    中共中央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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