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立法理由主要是淫秽物品的传播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即可能导致个人性心理的变态以及社会性观念的扭曲、社会性犯罪率的升高和性风俗的恶化。但是现有的法条表述并没有区分不同的传播模式,淫秽物品的"公开的传播"和"一对一的传播"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是不同的;同时已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后者会对个人行为模式和社会善良风俗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对个人生活压力、紧张情绪的缓解有所裨益。因此,现有立法表述应该区分不同的传播模式,将"传播淫秽色情犯罪"的规制对象限定于公开的或具有使得不特定第三人知悉之可能性的性质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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