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体现了本级政府作为代理人的国有资源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包括上级政府、本级人大和本行政区公众。上述委托人通常选择政府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审计主体;代理人如果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作为揭示机制,可能选择政府审计机关,如果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作为信号传递机制或保险机制,则通常会以民间审计机构作为审计主体。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选择出现差异,协同的方法是:当本级政府没有发行有价证券时,选择政府审计机关作为审计主体;当本级政府发行有价证券时,由政府审计机关选择民间审计机构作为审计主体,并对其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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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