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不同法系、国家的研究中,与传统法律解释“方法”在相当意义上的用语,还有解释的“标准”“因素”“规准”“规则”“原则”等,但随着法律论证理论兴起后,新出现的“论证”一词开始更多被使用。用语上的变迁背后是人们对法律解释观念的深层次变化。这体现为从传统语义学上的法律解释观转向语用学的解释观、法律解释的正当性需要通过论证来完成,并且是在论证的框架内进行。在具体解释方法层面,同样出现了论证转型,并由此产生了解释性论证、论证(论辩)型式等新概念。这种转型给当今法律解释理论带来新的影响和变化。这种变化不仅涉及法律解释理论自身,还直接影响到人工智能与法律解释的前沿研究。随着这种转向,传统法律解释理论话语也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并具有重要司法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