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腐败治理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我国过去40年的立法都是停留在外延式立法,忽视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内涵修复。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内涵修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刑罚配置静态失衡和动态的断裂,并且立法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困境。鉴于此,应当基于自然犯和法定犯的二分,建立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刑罚配置的二分结构,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建立预防为导向的刑罚配置,拓展贪污贿赂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根据以及刑罚规制的范围,通过改善重刑结构,消除价值偏向、行为规制前移、强化刑罚刚性,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动因,以此推动构建完善的贪污贿赂犯罪刑罚配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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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