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法律要伴随着法律条文序号的整理,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基本上是采用全部条文重排的模式。但是,在法律修改时采用全部条文序号重排模式具有严重的弊端,容易引起相关法律制度不必要的连锁修改,容易导致因修改法律而产生技术性的疏漏,容易扰乱法律共同体的集体记忆,容易妨碍对既有法学文献的顺畅阅读。因此,在法律修改时根据条文删除或增加的情况,选用适当的条文序号整理模式是有很大社会效益的立法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