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依据会因特定事由的出现而不应继续执行,然而现行的执行救济制度无法解决排除执行依据执行力的问题。现有的提出执行异议、再审之诉以及另行起诉制度难以实现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全面保护,我国民事执行立法有必要确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填补执行救济体系的空白。债务人异议之诉作为出现在执行程序中的诉讼,在诉的提起事由、诉的程序、诉的裁判与效力上都需要进行巧妙地设计,以使其合理高效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