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保护税中的税收优惠制度与税法原则、环境保护原则存在一定的法理冲突,影响了税收公平,同时也背离了"损害担责"的环境保护基本理论。具体制度中的农业生产排污、流动污染源排污、污染处理场所达标排污等免征环境保护税之规定应当予以完善。通过限缩环境保护税中的税收优惠适用范围,加强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协作,引入公众参与制度,实现环境保护税之立法目的,有利于我国税制改革与生态文明建设。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