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认定与救济

作者:周玥
来源:中国土地, 2022, (06): 61.
DOI:10.13816/j.cnki.ISSN1002-9729.2022.06.21

摘要

<正>2019年1月6日,张某向T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所需信息为“2017年5月,xx农药厂使用A村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2019年2月3日,T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检索,我局未获取、未保存您申请公开的信息,该信息不存在。”张某不服《告知书》,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张某认为,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T市自然资源局应该制作或保存涉案的《建设用地批准书》。T市自然资源局称其未查找到相关材料,但不排除曾经制作过该信息但因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该信息丢失或灭失的情形。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