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期间,我国形成了"30%-20%-10%"的量刑从宽方案。虽然这一方案有其适用的合理性,但是也暴露出理论薄弱的问题。正值《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立法者有必要审慎地反思下列主题:其一,设计合理的量刑从宽的刑罚差距,厘清认罪认罚与自首等情节之关系,保障被追诉人选择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其二,区分认罪认罚与自首之法律价值,调整认罪认罚情节的最高从宽比例至40%,进而依照诉讼节点的先后顺序,同时结合诉讼程序的不同类型,采取"40%-20%-10%"的方案,调动被追诉人尽早认罪认罚的积极性;其三,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以下领域的量刑从宽规则,主要指二审阶段的量刑从宽、涉罪未成年人案件的量刑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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