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作为法哲学的基本范畴,与正义等其他法哲学基本范畴长期而广泛地存在混淆状态,从而限制其充分发挥本身应有的作用。公平包含内涵本质与外延形式两层维度:“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公平的核心内涵;“居中裁判,平之如水”是公平的重要内涵。公平的外延形式具有鲜明的特点,其是一种消极的利益与价值调和,与正义、平等、衡平等范畴之间虽然存在紧密联系但具有鲜明的界分。澄清公平的法哲学维度并令其与其他基本范畴既相互区分又相辅相成,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有助于国际国内司法制度的发展与法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