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备案制"是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由于行政备案还属发展中的制度,慈善信托备案的法律效力如何尚未获得厘清。从慈善信托备案法律条款所使用的文字表达来看,似与备案为程序性的事实行为之一般理解有所差异。为准确理解慈善信托备案的法律效力,可从慈善信托引入"备案制"的初衷以及有关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的性质和程度来加以综合考虑。备案不能被视为慈善信托设立的必要要件,其应是一种调控方式,是对慈善信托受托人行为选择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