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本刊讯)近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涉“京天红”字号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京天红(北京)餐饮有限公司(简称京天红公司)认为,刘某某系京天红公司前员工,恶意抢注“京天红”商标及京天红公司的经营地“虎坊桥”商标,并授权给虎的味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虎的味蕾公司)使用。刘某某授权虎的味蕾公司在小吃店门头上使用“虎坊桥”“京天红炸糕”的行为以及在其销售的包括炸糕在内的小吃包装袋上使用“京天红”商业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