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票据追索权是持票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根据《票据法》第68条,持票人可以不受票据债务人先后顺序,向前手背书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新近出台的票据交易相关规则对追索权的行使效力加以限制:缩减追索对象范围,限定持票人追偿顺序。追索权的缩限并非对持票人意思自治传统的背离,而是发挥票交所的技术优势,与票据市场发展过程相适应的制度进化。虽然在追索对象和偿付顺序方面存在方法上的差异,但在持票人权利保护、促进票据流通等价值取向上仍然与传统票据法保持一致。此外,票据追索权缩限的表达技术应当回归票据规则的私法属性,确保不同效力层级的成文法与自治规则之间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