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认为,国家调节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是经济法的核心范畴。因为国家调节科学地界定了政府与市场职能,主张国家以引导和促进方式来管理国民经济。国家调节是经济法核心范畴构成的内在要求,它不仅有利于把经济法和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区分开来,也有利于经济法理论的不断完善,是建构经济法理论和经济法范畴体系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