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裸统计证据发挥证明作用的方式,是将某个具体的个人或事件归入一类人或一类事件,然后指出该类人或事件在整体上具有某个盖然性特征,从而证明这个具体个人或事件具有该特征或做出了某个行为。裸统计证据可以证明一个极高的概率值。如果将司法证明的盖然性理解为帕斯卡模式意义上的概率性,那么裸统计证据能够满足法定的证明要求。然而,建立在帕斯卡概率基础上的概率命题观点和部分信念观点,无法解释和解决裸统计证据的推理悖论。绝对信念观点则认为,仅根据裸统计证据,一位理性的事实认定者无法形成对于案件事实的合理信念。绝对信念观点以培根概率模式解释司法证明的盖然性,认为信念必须建立在有“分量”的证据基础上。于是,裸统计证据尽管指示了极高的概率值,但是缺乏证据的应有分量。只有“个别化”的证据才能“涵盖”作为具体事件的案件事实,裸统计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巨大的“信息空隙”,远未达到法定的证明要求。裸统计证据不仅自身无法满足充分性要求,它还可能引发证据推理合法性欠缺、不公正的偏见、概率计算错误、证据信息的不平等利用等问题。因此,证据立法或司法实践需要谨慎对待裸统计证据的采纳与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