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确定某一行为构成何种罪名之前,首先要确定其所侵犯的法益,并以法益来指导构成要件的解释。河道砂石除了属于一种自然资源外,还兼具多重属性,所以理论界对于非法采砂行为侵犯的法益类型莫衷一是,也使得司法实践中在应对非法采砂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时,做法不甚一致。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行的《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对非法采砂行为扩大适用非法采矿罪的形式予以惩罚而力求在司法裁判中统一罪名适用。但是,该解释所采取的是将财产性法益、秩序法益、生态性法益和公共安全法益统一规定的做法,未能为非法采砂行为的刑法定性提供合理的标准。基于司法实践的现实考量与法益理论的教义学分析,在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刑法定性时,要以行为侵犯的具体法益为依据,根据行为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以确定构成的犯罪罪名。同时,应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优化配套衔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