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SDPR-2022-0490004鲁牧人发〔2022〕 3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现将《山东省饲料兽药工程专业人员职称考试办法(试行)》和《山东省饲料兽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