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治道路以建设人格化秩序为其鹄的,必然存在超越法律的主体和权力;而法治道路则以建设非人格化秩序为其奋斗目标,意图将所有人格主体纳入法秩序约束范围。我国之所以选择法治道路,主要原因包括:从历史出发,"走出人治""迈向法治"是党和国家历史抉择的结果,目的在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从现代化目标来看,现代化作为植入和培育现代性的过程,法治的精神和制度更能契合现代性的精神和制度性需求;从人权的角度观察,法治是人权保障的政治承诺和奋斗目标的内在要求。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