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和业务性质的日趋复杂加剧了行业风险的不确定性,为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监管机构针对互联网金融提出了"穿透式"监管方案。其基本逻辑在于:监管机构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形式的"穿透",发现并规制相关企业的"实质"违法行为。从理论上看,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之概念的提出具备合理性,实施机理具有正当性,功能定位具有针对性。但在实践中,鉴于其是一项行政手段,而仍须遵循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的实施,应确保目的与手段的双重正当性,特别是应坚持"穿透"的合理性、必要性和法益相称性原则。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