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这一罪名从法律应然层面解决了组织中国公民参与跨境赌博行为规制的法律依据问题,但法条规定简洁,对犯罪行为方式、犯罪主体等认定未予明确,入罪门槛标准也缺乏司法解释的具体规范。司法实践中,本罪的司法案例尚属空白,也反映出这一罪名的具体适用仍需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对此,需要进一步明确本罪的行为方式、犯罪主体及本罪的入罪门槛,并厘清本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发挥本罪的司法实践价值,避免新法闲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