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犯罪—被害互动视角”下,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自我答责存在适用空间。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法理基础,是行为人和被害人均具有相对的自由意志。被害人自我答责的适用前提,是被害人具有充分的意志自由并为行为人所认知,且被害人对其放弃或者置于危险之中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的适用,不应照搬他国存在本源性困境、易引起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争议以及缺乏规范性意义的经验。应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有预见作为分类依据,分别探讨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条件。行为人对结果无预见时,若被害人使行为人产生其能够自我保护的合理信赖,则应由被害人自我答责。行为人对结果有预见时,若被害人对危害结果的产生与否具有管控力,则应由被害人自我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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