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居住权制度本身的“住有所居”和“意思自治”目的、用益物权体系构造上的一致性和实践中的减纷息争需要,居住权应在替代住宅上存续。实现路径上,存在物权回复说、物上代位说和重新设立请求权说。用益物权具备物上代位可能,先前无此主张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皆为具有主体身份限制的土地用益物权。人役权立法例中,赋予居住权物上代位性也已比较普遍。因此,物上代位说更有助于实现社会生活的确定性、秩序性和保护居住权人权益。